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7年度,1406號
TPAA,87,裁,1406,19981210

1/1頁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林育祈
右當事人間因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必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經訴願、再訴願程序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對於普通法院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或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出告訴,均無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斯非本院審判權範圍,若竟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並告訴被告有共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嫌,被告林育祈另有犯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罪嫌,竟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前述說明,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