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林韋伶即益昇企業社
樓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台灣好家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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