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45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寬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寬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達公司) 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與原告 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在新台幣(下同) 六百萬元範圍內由借款人出具借據循環動用。寬達公司乃根 據上開契約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提出借據一紙借用二百 六十萬元,約定嗣後原告基準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改 按原告新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或減碼調整之,嗣經原告多 次調整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改按年息百分之六‧三八計 付。遲延履行時,除仍分別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分別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之違約金。清償期為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五日,嗣經二次展延到期日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詎 屆清償期後,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有本金二百五 十四萬五千六百零二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五條規定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週轉金貸款 契約書一紙、授信約定書三紙、借據一紙、借據條款變更契 約二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 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借款本金二百五十四萬五千六百零二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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