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 告 戊○○
甲○○
己○○
丙○○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七二號被告丁○○所涉過失致死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涉有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 254號刑事判決,對該被告論罪科刑,惟該被告提起上訴,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分為該院95年度交上易字 第107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且本件民事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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