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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