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418號
TCDV,95,聲,2418,200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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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相 對 人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 法定利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 字第921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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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