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83號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為繼承人張麗淳、張文彬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甲○○之長女陳張麗姿較被繼承人為早亡,此時發
生代位繼承,是聲明人亦應通知陳張麗姿之繼承人(如存證
信函暨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