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子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秀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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