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908號
TCDM,95,訴,2908,2006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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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妙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曉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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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