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曉鳳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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