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鍾岳奇被 告 侯淇文(原名侯頊昇) 林俊廷 吳權晟(原名吳柏軍) 許兆山 陳○蒼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惠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陳○初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黃○誠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黃○智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仁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邱○卿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戴○豪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黛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鄭○誠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楊○傑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侯○如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盛○竣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盛○億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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