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35號
TYDM,105,重附民,35,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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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鍾岳奇
被   告 侯淇文(原名侯頊昇)
      林俊廷
      吳權晟(原名吳柏軍)
      許兆山
      陳○蒼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惠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陳○初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黃○誠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黃○智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仁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邱○卿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戴○豪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黛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鄭○誠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楊○傑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侯○如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盛○竣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盛○億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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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