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5年度,500號
TCDM,95,易緝,500,200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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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
六三三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
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三月、七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三年確定。
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經接續
執行,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
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乙○○猶不知悔改
,與宣建華(業經檢察官移請本院併案審理中)、劉台中
因曾經判決確定,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及九十四年八月二日,連續以持螺絲起子撬開毀壞辦公室門
鎖及敲毀工廠玻璃窗等安全設備(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之方
式行竊(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嗣經甲○○等人發現後報
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共同正犯
劉台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及被害人甲○○於警詢中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七張可資佐證,可徵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如附表所示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
壞安全設備竊盜既遂罪;如附表所示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
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被告與宣建華
劉台中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
同正犯。被告先後二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
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從一
重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既遂罪處斷,並依
法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
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
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
法論以連續犯)。另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業經修
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示刑案之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在監在
押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
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
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
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依修正前
之刑法第四十七條,論以累犯,並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不知努力工作以獲取正當報酬,而以竊盜之手段獲取財
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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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1 │2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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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93.10.22凌晨1、2時許 │94.8.2凌晨1、2時許 │
│間│ │ │
├─┼───────────┼────────────┤
│地│臺中市○○區○○路194 │臺中縣大雅鄉○○村○○路│
│點│號:台中市立西苑高中總│14號: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
│ │務處 │司 │
├─┼───────────┼────────────┤
│竊│由宣建華駕駛其貨車搭載│由宣建華駕駛其貨車搭載劉│
│取│劉台中乙○○至該處,│台中、乙○○至該處,由宣│
│方│由宣建華持螺絲起子(未│建華持螺絲起子(未扣案)│
│式│扣案)撬開門鎖,劉台中│打破工廠玻璃窗,劉台中在│
│ │在外把風,由宣建華、楊│外把風,由宣建華乙○○
│ │志台入內行竊。 │入內行竊。 │
├─┼───────────┼────────────┤
│所│西苑高中所有之電腦液晶│未得手 │
│得│螢幕2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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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