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990、2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關於「美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其餘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華影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均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 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 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點將家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同年十月十一日均具狀撤回 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五七三九號)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於臺中縣大里 市○○路五○七號、五○九號「咱故鄉自助庭園KTV」之 負責人,其明知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 公司)就「愛甲超過」、「愛情TEMPO」、「播送溫柔」、 「情人變朋友」、「愛你的記號」、「男人情女人心」、「 愛住治恨內底」、「有情驚拆散無情驚拖磨」等八首之音樂 著作、視聽著作均享有專屬重製權,在未經金將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竟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起,在上址「咱故鄉自助庭 園KTV」內,擅自將上開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重製於該K TV內之「隨選視訊系統」(Broadbond-Vidro-On-Demand- System,通稱VOD系統)電腦硬碟內,供不特定人消費得以 快速點播公開播放,藉以牟利,侵害金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 罪嫌,並認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 送併案審理。惟查,本件起訴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
本院不受理之判決,已如前述,則移送併案部分與本件即無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存在,自均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另 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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