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5年度,2575號
TCDM,95,中簡,2575,200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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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移轉」應更正為 典當出質予臺中縣亞洲當舖,及典當出質之時間為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六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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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