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台芳香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0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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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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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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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雪宮冷凍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95年4月5日 │50,366元 │BCB0六二九三│ │
│1 │司 │ │ │ │九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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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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