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丙○○
號9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03,863元,應
繳裁判費127,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126,3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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