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33號
TYDV,95,重訴,333,2006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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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丙○○
            號9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03,863元,應
  繳裁判費127,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126,3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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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