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弄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
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 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820,0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22,01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應補繳1,521,01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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