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26號
TYDV,95,重訴,326,200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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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弄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
            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 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820,0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22,01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應補繳1,521,01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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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臺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台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