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10,460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 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 之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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