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582號
TYDV,95,訴,1582,200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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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84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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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