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被 告 飛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84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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