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603號
TYDV,95,聲,1603,200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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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請?人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1號11樓
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相?對?人 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260巷26號
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之總 則編,則依同法規定所為之聲請事件,自應適用之。次按有 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 文。上開條文雖未明文規定應向何法院提出返還提存物或保 證書之聲請,惟應供擔保之原因是否已消滅或訴訟是否已終 結,仍需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始宜審酌,故聲請人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 )。當事人如向非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 聲請時,應認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無管轄權。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為免假執行而遵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方法 院)91年度訴字第6348號民事判決,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21 51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下同)1,976,467 元在 案。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存所提供之反擔保金業經本院95年度 執字第369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37,0114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 扣押,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5年9 月6 日以桃院木執95年 執七字第3695號函,請本院提存所將上開假扣押之擔保金及 利息,由債權人即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收取,茲因上開擔保 金已經債權人全和興公司行使權利完畢,爰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並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提存書、本院提存所函、台 北地院91年度訴字第6348號民事判決、本院執行處函各乙份 (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有聲請 人提出台北地院91年度訴字第634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自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



即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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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