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4605號
TYDV,95,票,14605,2006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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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60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
  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名、地址及
  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本票原本。
四、相對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事未省略
  戶籍謄。
五、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事項內容(如欲請求利息,請提出利息
  起算日及利率)及非訟程序費用由何方當事人負擔之陳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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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