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60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
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名、地址及
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本票原本。
四、相對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事未省略
戶籍謄。
五、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事項內容(如欲請求利息,請提出利息
起算日及利率)及非訟程序費用由何方當事人負擔之陳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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