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2144號
TYDV,95,拍,2144,200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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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原名:張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案外人佑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 年3 月17日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台幣 (下同)8,300,000 元 ,並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1,000,000元 之抵押權,嗣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7 月7 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抵押權亦隨同一併 移轉,並已辦妥債權讓與公告及抵押權讓與登記。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7,356,001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放款借據、讓渡書、債權讓 與公告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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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