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187號
TYDV,95,司,187,200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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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87號
聲?請?人 甲○○(即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433號
??????????7樓
??????????送達代收人?郭心潔會計師
??????????住台北市○○○路○段156號12樓
上列當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展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 法第334 條及第87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建眾公司)之清算人,惟建眾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傾由稅 捐單位派查中,尚未能及時核發無違章及無欠稅之證明,故 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準此,爰聲請展延清算 期限等語。本院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 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5年9月25日起延展至96年3 月25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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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