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羅簡幸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相對人吉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吉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然查,依其聲請狀之記載及所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資 料顯示,相對人係於民國68年10月3 日設立登記,嗣於78年 12月15日經撤銷登記在案,惟於其後之79年3 月16日,原股 東莊振宏、葛鴻望、游土水將其持股轉讓予另一股東游吉雄 ,又於本件清算人就任日之95年8 月29日,原股東王建賢、 游孟秀、王興台、王光台將其持股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又 將其部分持股轉讓予羅榮寬、羅榮忠、游吉雄、游劉翠紅, 聲請人並經游吉雄、游劉翠紅、羅榮忠、羅榮寬所出席之股 東臨時會議選任為清算人,惟依上開股份轉讓情事,本院認 本件聲請人是否具清算人資格尚有疑義,乃於95年10月3 日 以桃院木民祥95年度司字第185 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 提出上開股份讓與人、受讓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新任 董事長等已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之證明,上開函已於95 年10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詎聲 請人收受前開命補正函後,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即無從調 查聲請人是否符合任相對人清算人之資格,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報清算人顯未合法,本件聲請不應予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