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47548號
TYDV,95,促,47548,200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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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548號
債 權 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信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4 張支票(票號:AQ0000000 、AQ0000000 、GC0000000 、
  GC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上開退開理由單務必複印清晰
  ,切勿內容模糊難辨。
二、債務人豪信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
  籍謄本及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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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