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548號
債 權 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信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4 張支票(票號:AQ0000000 、AQ0000000 、GC0000000 、
GC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上開退開理由單務必複印清晰
,切勿內容模糊難辨。
二、債務人豪信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
籍謄本及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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