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4號
原 告 展欣藤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宋嬅玲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丙○○ 住桃園市
被 告 蘭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新竹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 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展欣籐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展欣藤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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