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面工寮(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7 日執行羈押、於95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於95年8 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 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