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047號
TYDM,95,訴,2047,2006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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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47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蔡曉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撤緩偵字第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
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 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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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