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752號
TYDM,95,訴,1752,2006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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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52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中文姓名:周華輝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被告指定之
親友    乙○○
           SABA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113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UA HUI(周華輝)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 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崔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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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