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之1
(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 律師
陳家慶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被 告 甲○○○○○○○
30歲民
統一編號:
設居臺北縣
之1
(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 律師
被 告 CHUANG ME
36歲民
7樓(
之1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KHUMPHAI RUNG(許英利)、CHUANG MENA (莊美娜)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肆起,各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KHUMPHAI RUNG (許英利)、CHUANG MENA (莊美娜)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嫌,前經本院認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條3 第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