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619號
TYDM,95,訴,1619,200610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之1
          (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 律師
      陳家慶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被   告 甲○○○○○○○ 
          30歲民
          統一編號:
          設居臺北縣
           之1
          (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 律師
被   告 CHUANG ME
          36歲民
           7樓(
           之1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KHUMPHAI RUNG(許英利)、CHUANG MENA莊美娜)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肆起,各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KHUMPHAI RUNG (許英利)、CHUANG MENA莊美娜)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嫌,前經本院認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條3 第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