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419號
TYDM,95,易,1419,200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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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19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900 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 ○ 段141 號之「部落灣小吃店」負責人,明知「世事多變」 、「入來阮夢中」、「心酸過一暗」、「放阮一個人」、「 越頭看情路」、及「聰明人糊塗心」等6 首歌曲係告訴人「 金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通公司)」享有音樂著作財產權 之音樂著作,未經金通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重製上 揭詞、曲,竟先於民國94年3 月20日某不詳時間,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勇」之成年男子購買「金嗓電腦伴 唱機」1 台,並擅自委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 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金通公司之授權 或同意,將上揭音樂歌曲灌錄至電腦伴唱機內,非法重製上 述著作財產權之詞、曲,侵害金通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甲○ ○再將該伴唱機擺放於前揭「部落灣小吃店」內,以每首歌 曲投幣新臺幣20元之代價,供前來該店消費之不特定顧客點 唱,公開播送上開歌曲。嗣於94年8 月18日晚間10時許,在 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伴唱機1 台及點歌本1 本,因認 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1 項等罪 嫌等語,惟查,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金通公司」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2 之規定,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魏于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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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