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矩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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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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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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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奧特瑪家具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95年1月25日 │112,346元 │QJ0000000 │ │
│ │公司趙俊峰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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