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律師
被 告 京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690元,尚不足8,69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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