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5年度,270號
SCDV,95,婚,270,200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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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27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70年1月22日結婚,婚後育有古倫維(70年5月14 日生)、古倫吉(71年5月17日生)、古雅婷(72年4月14日 生),詎被告婚後10年,即經常毆打原告,且自85年間起即 不工作,子女照顧、家庭生活費用均由原告負擔,經原告勸 導被告,被告暴力行為反變本加厲。被告在十幾年前即開始 喝酒,喝了酒半夜二、三點回家即不讓人睡覺,把家人吵起 ,或要求原告與之行房,原告不答應即動手打原告,如此情 形持續已十多年,被告之暴力行為實難細數,原告於婚姻過 中中數度因被告暴力而受傷、生命受到威脅,且造成精神傷 害,半夜無法入睡。且於94年7月25日凌晨40分許,被告至 原告工作處所,載原告回家,因等候過久心生不耐,且因被 告有喝酒,原告要求由原告駕車,詎被告即鬧情緒不願上車 ,上車後即要求原告開到偏僻處所,如不肯即與原告拉扯, 原告遂趁機跑走,被告即追原告拉扯原告頭髮,並搶走原告 之皮包,原告就跑到田裡躲起來,直到天亮才走回家。被告 之前聲稱願改,但後來又犯,酒後回家不讓原告睡覺。原告 已無再忍受,爰依民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訴請離婚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則稱
一、原告從事會計,不是去當小姐,原告上班穿著不當,整天穿 的花枝招展的。
二、原告公司的員工伊很熟,風風雨雨的,原告三更半夜與公司 副廠長在義民廟停車場,那天看的太火大,他們開車跑掉讓 我追。
三、願意由法院轉介至家暴中心上戒酒癮課程等語。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 之戶籍謄本上配偶欄之登記可證,堪信為真。
二、本件經本院行爭點整理程序,簡化爭點為原告是否遭被告多 次毆打,予以身體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



持共同生活之圓滿?茲分述如次:
(一)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所謂不堪 同居之虐待,祗須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予以身體上或精 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不 須受連續虐待多次或須受毆重傷時,始得請求離婚,有最 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394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1307 號判決足資參考。且基於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 保,故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自應就具體事件,衡量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 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 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 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 居之虐待,亦有釋字第372號解釋可資參照。四、原告主張兩造婚後,被告多次對原告施暴,且酒後多次不讓 原告睡覺部分,顯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情,經證人即兩造所 生成年子女古倫吉到庭證稱:「爸爸喝酒醉會打媽媽,我看 過好幾次。幾年下來的次數我已經數不清。爸爸幾乎喝酒醉 就會這樣。爸爸偶爾心情不好會這樣。爸爸經常會鬧媽媽, 不讓媽媽睡覺。我小時候爸爸也會鬧我不讓我睡。現在只會 酒後去鬧媽媽,不讓媽媽睡覺。就是一直罵媽媽不讓媽媽睡 ,內容不知道,反正就是很大聲。我在樓下都可以聽到,當 時爸媽是在樓上。」、「有時是從凌晨罵到天亮」等語在卷 (見本院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顯見原告主張遭被 告多次毆打即可採信。被告婚後多次酒後毆打原告、夜間不 讓原告睡覺等施暴行為,足證被告確有動搖夫妻誠摯基礎, 並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 全者之處。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虐待等情,顯然已失其 夫妻互信、互諒、互助、互愛、互敬之心,予以原告身體上 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雙方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尚非無據,顯屬可採。從而,揆諸前開 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與被 告離婚,即無不合,自應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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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