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7152號
SCDV,95,促,17152,200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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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7152號
債 權 人 成功圓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裁 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15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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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