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之5
被 告 慶盈油漆工程行即畢家聲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慶盈油漆工程行即畢家聲於94年1 月17日邀同 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20 萬元,借款 期間自民國94年1 月25日起至96年7 月25日止還本付息方式 自借款日起,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3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 攤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固定計付,逾期清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慶盈油漆工程行即畢家聲 自94年9 月25日起(即僅繳款至94年8 月25日),便未再依 約繳款,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 前尚欠946,106 元及自94年8 月26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46,106 元 及?94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並自94年8 月26日起,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1 件為證 ,除被告既繳息至94年8 月25日止,違約金應自94年9 月26
日起算,原告主張自94年8 月26日起算,於法不合外,其餘 部分,核屬相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 開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