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668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欣工程有限公司、丁○、甲○○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新台幣2,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450 元,尚欠新台幣1,5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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