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即晧暘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晧暘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晧暘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晧暘公司)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時,債權人申報 稅捐債權計新臺幣(下同)696,123 元,惟晧暘公司之資產 僅餘85,933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 準用第89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 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股份有限公 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 法第57條第1 項、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第334 條固分別定 有明文;惟按破產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 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為目的所行之程序,故以有多數債權人 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宣 告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晧暘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積欠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稅捐計696,123 元,固據提出晧暘公司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清算期內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 及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函暨所附欠稅明細表各1 件為憑,惟晧暘公司之債權僅有稅款債權,並無多數債權人 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