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2543號
PCDV,95,拍,2543,200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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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54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沈慶德即游象金之遺產管理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游象金前於民國93 年3 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 登記在案。惟債務人游象金於民國94年7 月26日死亡,業經 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96 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 債務人游象金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民法地八百六十七條之規 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 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板橋地方法院95 年 度繼字196 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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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