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沈慶德即游象金之遺產管理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11月3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9,6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後, 原所有人死亡,由法院指定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 此受影響。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448,100 元,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 約定事項、約定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96 號裁 定影本及確定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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