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277號
抗 告 人 喬興國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5年度拍字第2277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 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