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9186號
債 權 人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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