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67108號
PCDV,95,促,67108,200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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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7108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冠軍資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冠軍資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記名支票,經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依票據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該支票即不得再 依票據讓與之方式為轉讓,違反此項禁止之規定者,其轉讓 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自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對於為禁 止轉讓之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經查,本件支票所載之 受款人為儒碁股份有限公司,票面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 前開說明,債權人自未取得票據權利,不得據此對債務人請 求,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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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冠軍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儒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