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7年度,4267號
TPSM,87,台上,4267,19981216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
月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五十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高屏鐵路電化工程執行小組電力股股長,負責該組採購案件之規格制定、審核及貨品驗收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十二月間,甲○○負責該組採購平衡錘組、注油螺旋套筒、吊掛線組及吊線鼓輪等電化器材之規格制定、審核及驗收工作時,明知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椿公司)透過暉特有限公司取得送審之規範型錄無原廠名,內容則係抄襲招標規範,業經其他投標廠商提出抗議,資格應予刪除,竟為圖利祥椿公司,於呈報鐵路局上述紛爭並請求裁示開標是否有效時,未將祥椿公司上開規範型錄內容不全乙節併陳,致該小組副組長即不知情之翁清志及其上級單位誤認該案僅係「規範有無原廠名」之爭而同意備查,祥椿公司因而取得競標資格,並以新台幣(下同)七百七十八萬七千二百元之較低價格得標。又因該價位僅能購得品質較低劣之韓國製貨品,甲○○為使該批材料得以矇混過關,乃先於八十三年七月間,持注油螺旋套筒至台灣機械公司合金鋼廠(下稱台機公司)及國立成功大學慶齡工業技術研究發展中心(下稱成大慶齡中心)申請拉力試驗時,無視該材料須經①最大張力七千公斤②三千五百公斤負重三分鐘不變形③一千五百公斤重時可調整扭力低於九百KGF-CM等測試項目,而僅要求做一千五百公斤負荷拉力之測試,嗣後再以祥椿公司補送之韓國廠測試報告作為驗收主要依據,逕以驗收,圖利祥椿公司共達七百七十八萬七千二百元,因認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云云,惟經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本案台灣鐵路管理局採購之吊掛線組部分,在台鐵型錄中材質①至③項為青銅,④項為銅,而祥椿公司所提型錄①②項為鋁青銅、③④項為矽青銅,並不相同。原判決引用「材料規格表」,似指被告在原審所提出證五之「工業用各種材料之概要」(附原審上更㈠卷第八十四頁),依該概要記載,「青銅」廣義含所有黃銅以外之銅合金,固包括鋁青銅、矽青銅在內。惟台鐵型錄④項之銅,則與祥椿公司所提型錄④項之矽青銅,兩者材質,顯然不同,且上開概要並無矽青銅材質絕對優於銅之記述,原審逕認矽青銅材質較銅為佳,而可取代銅,疏未敍明其所憑之證據,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次查,被告在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我目前已驗收之材料,因部分數據規格不明,應不符合招標規範之要求,我所以驗收之原因係因部分數據疏忽未予檢視」等語(見第一五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九頁),此項不利於己之供述,究何所指(何項應不



符合招標規範之要求)﹖原審未詳審酌及此,並說明其取捨之意見,亦難謂已善盡調查證據之能事。又查,本案得標廠商祥椿公司所投報003 注油式螺旋套筒標單曾經有塗改而未蓋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投標人印章之情形,上述工程執行小組於審查標單時未依鐵路局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標單或塗改後未加蓋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投標人之印章,或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所投標應歸無效之規定辦理(見原審上訴卷第卅八頁標單及第一五八四七號偵查卷第五十七頁台灣省審計處專案調查審核通知書查明處理事項㈠),此種情形,被告於審核決標時是否知悉﹖此與被告有無圖利祥椿公司故意之認定,至有關係,案經發回,併請注意查明。檢察官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