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和解筆錄 9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即被告 甲○○原名崔松濂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就本院95年簡字第3256號
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王瑜玲
書記官 黃頌棻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即被告 甲○○原名崔松濂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即被告甲○○、乙○○,均拋棄對對方之所有民事求償
。
二、原告即被告甲○○、乙○○,均願撤回刑事95年簡字第3256
號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崔松濂
被 告 乙○○
崔松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黃 頌 棻
法 官 王 瑜 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頌 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