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5年度,141號
PCDM,95,簡附民,141,200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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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和解筆錄              9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即被告 甲○○原名崔松濂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就本院95年簡字第3256號
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王瑜玲
  書記官 黃頌棻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即被告 甲○○原名崔松濂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即被告甲○○乙○○,均拋棄對對方之所有民事求償
  。
二、原告即被告甲○○乙○○,均願撤回刑事95年簡字第3256
  號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崔松濂
  被 告 乙○○
      崔松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黃 頌 棻
            法 官 王 瑜 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頌 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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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