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5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九三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 六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四 月六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假釋 附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夥同其妻 乙○○及在大陸地區不詳人士所組成「假中獎、真詐財」之 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 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購買人頭帳戶及 人頭手機門號,再由在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打電話向臺灣地 區人民詐騙,並由丙○○、乙○○負責依照指示提領人頭帳 戶內款項,且抽取詐騙所得之一成作為報酬,嗣於九十五年 七月底某日,該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渠等宏 利珠寶公司舉辦活動,以電腦選手機門號,抽中甲○○門號 ,並獲得二獎新臺幣(下同)九十幾萬元云云,另由該集團 成員自稱「林主任」男子與其接洽,且佯稱:需認養一年幼 兒一年,金額七萬二仟元,需匯款之後才可以領到所中的二 獎云云,因甲○○稱其經濟困難等語,該名自稱「林主任」 之人隨即佯稱:可以認養一位半年三萬六千元云云,致甲○ ○陷於錯誤,而於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九點五十分許,至 屏東縣恆春郵局(即屏東四三支局)匯款三萬六千元至「林 主任」指定之張翠玉所開設之郵政儲金帳號:000000 00000000號,該集團立即通知丙○○領取該帳戶內 款項,並由乙○○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二七五巷七弄十號住處附近便利商店附設之自動提款機提 領該筆款項;嗣於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晚上十時五十分許,為 警持本院核發之九十五年度聲搜字第二八五三號搜索票至上
開乙○○住處執行時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 。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丙○○、乙○○迭於警詢、偵訊之自白。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之指訴。
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三、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二人與該詐欺集團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正犯。另檢察官認被告等自九十 五年二月間起組成詐欺集團,並於同年三、四月間收購人頭 帳戶,嗣於同年五、六月間,陸續以電話通知被害人甲○○ 等人,佯稱渠等中獎,須支付手續費,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 入指定帳戶,並通知被告等領取云云,然查,本件被害人甲 ○○係於同年七月底接獲該詐欺集團電話,陷於錯誤而於同 年八月九日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並由被告乙○○領取之事 實,已如前述,則檢察官前開認定被告等行為之時間及被害 人有數人等,顯與事實有違,應予更正,況被告等行為時, 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自無比較新舊 法之必要,則檢察官認應比較新、舊法,仍應適用舊法第五 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云云,亦有未洽,併予敘明。復查被告 丙○○前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台中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六號刑事判決處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因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甫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 而執行完畢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 卷可稽,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素行尚可,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供參,而被告丙○○甫 於徒刑執行完畢,竟再犯本件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所詐得之金額多寡,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分別係被告丙○○、 乙○○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且 為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明確,堪以認定,自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非被告二人所有,且非供本 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二人供述明確
,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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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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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NOKIA手機 │六支 │其中門號 │
│ │(序號000000000000000暨 │ │0000000000、│
│ │ SIM卡0000000000號、 │ │0000000000為│
│ │ 序號0暨SIM卡0000000000號、 │ │丙○○使用 │
│ │ 序號0暨SIM卡0000000000號 │ │ │
│ │ 序號0暨SIM卡0000000000號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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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G-PLUS手機 │三支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暨 │ │ │
│ │ SIM卡0000000000號、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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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OKWAP手機 │一支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4 │ PHS手機 │一支 │ │
│ │ 序號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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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曾國荃郵政儲金簿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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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何世堯郵政儲金簿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
│ 7 │ 張翠玉板信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8 │ 張翠玉郵政儲金簿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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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莊雅文郵政儲金簿 │一本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
│ 10 │ 陳東進郵政儲金簿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
│ 11 │ 楊慧伊郵政儲金簿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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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蔡文賢郵政儲金簿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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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陳建銘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4 │ 林哲賢萬泰商業銀行存摺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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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林哲賢新光銀行土城分行存摺 │一本 │ │
│ │ 提款卡 │一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印章 │一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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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天翔工程有限公司臺北縣板 │一本 │ │
│ │ 橋市農會存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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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0000000000門號申請人傅鎮豪 │一張 │ │
│ │ 基本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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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0000000000門號申請人林鈿庭 │一張 │ │
│ │ 基本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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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現金新臺幣27萬1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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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記載帳號之便條紙 │六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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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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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憑條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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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威寶電信門號申請書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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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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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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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義興身分證影本│一張 │
│ │印章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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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廖國祥身分證影本│一張 │
│ │印章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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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政青身分證影本│一張 │
│ │印章 │一枚 │
├──┼────────┼───┤
│ 4 │周耀庭身分證影本│一張 │
│ │印章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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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甘永隆身分證影本│一張 │
│ │印章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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