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男?29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簡字第
605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保字第4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六0 五九號判決判處拘役五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採尿液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其行為違反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之二第一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 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六條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並未在監,至其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店市 ○○街一0二巷七弄十一號二樓,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表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即非應向本院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本件聲請依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