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54號
CHDV,95,補,354,200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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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本院95年度促字第22682號支付命令事
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90,086元,應
徵裁判費114,08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
,000 元,尚有113,0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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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