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7年度,4095號
TPSM,87,台上,4095,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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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雄律師
        張文雪律師
        郭宜芳律師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六七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警員,辦理刑事案件之受理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底,受理黃敬峰告訴黃志良林樹和洪國章傷害等案件,知悉黃志良為現役軍人,有機可乘,遂於同年六月間,先以電話向黃志良之父黃計智恫嚇,如不出面和解,黃志良可能會被軍法判處重刑,使黃計智心生畏怖,上訴人乃乘機居中協調,雙方以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達成和解。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許,黃計智先攜帶五萬元前往民和派出所欲支付予黃敬峰,久候未遇,遂將五萬元託上訴人轉交。詎上訴人未為轉交,將之侵占入己花用。同月二十八日下午八時許,上訴人電話通知兩造前往民和派出所二樓書立和解書,黃計智乃與洪國章林樹和共同攜款十萬元前往(黃計智帶四萬元,洪國章林樹和各帶三萬元),並交付予黃敬峰。詎上訴人竟又利用替雙方和解之機會,再向黃敬峰要求五萬元之賄賂,黃敬峰迫於無奈,於收受上開十萬元和解金後,將其中五萬元交予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仍不知足,又藉口當日係其妻生日,要求黃敬峰再贈送其一只手錶,黃敬峰為免購新錶麻煩,見上訴人眼睛盯著其手上配戴之手錶,乃以該手錶交予上訴人收受。上訴人嗣後復仍多次打電話向黃敬峰借款,黃敬峰不堪其擾,遂於同年九月十七日十二時四十分,向屏東縣警察局督察室檢舉而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除所侵占者,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外,尚須該財物已列入公務機關實力支配之下者始足當之,如警察機關依法查扣之違規車輛是。原判決事實認定:黃計智㩗和解金五萬元前往民和派出所欲支付予黃敬峰,久候未遇,遂將該款託上訴人轉交。詎上訴人未為轉交,將之侵占入己等語。如果無訛,該和解金之給付,似屬黃計智黃敬峰間之民事債務履行行為,與公權力應無任何干連,雖上訴人曾受理該二造間之傷害告訴,並居中協調,促成和解,但既已和解息事,撤回告訴,即僅存單純之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個人受託轉交和解金,該和解金並未列入警察機關之管領力範圍,是否屬於其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即有探求之餘地。原判決論處上訴人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刑,並未闡述其立論之根據,已有理由欠備之違誤。㈡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上訴人係屏東縣警察局屏東



分局民和派出所警員,原判決既認定其有受理刑事案件之職權,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論處上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有無該條例第七條加重其刑之適用,亦不無商榷之處。㈢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與本案待證事項無關緊要者,事實審法院固可以裁定駁回,或於判決內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毋庸為無益之調查,若於證明事實確有重要關係,而又非不易調查,或不能調查者,則為明瞭案情起見,自應盡職權能事踐行調查程序,否則縱經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或於判決理由內有所說明,仍係審判期日應行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其判決即難謂非違法。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辯稱:系爭十萬元係上訴人向黃敬峰借貸之款項而非賄款,黃敬峰曾向上訴人催討借款並予電話錄音,上訴人亦曾請同事陳明哲透過林昭雄黃敬峰商量分期還款事宜;且證人李淑華於八十五年七、八月間在屏東火車站並親聞黃敬峰向上訴人催討借款之語,請求原審勘驗上述錄音帶並傳訊李淑華、林昭雄等人(見警卷黃敬峰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筆錄,第一審卷第四五頁、原審卷第五○-五五頁),前開辯解之主張倘若不虛,該十萬元究係借款抑賄款即與本案待證事項確有重要關係,原審未為調查,其職權調查之能事尤有未盡,遽行定讞,自不足以昭折服。以上為上訴意旨所指摘及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魏 新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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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