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7年度,8774號
TPPP,87,鑑,8774,19981218

1/2頁 下一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七四號
  被付懲戒人 己○○
        甲 ○
        乙○○
        戊○○
        丙○○
        丁○○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丁○○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
乙○○丙○○各降一級改敘。
己○○戊○○各記過二次。
甲○申誡。
事  實
監察院彈劾意旨略謂:
壹、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業務組組員丁○○監守自盜,違法截留停車費收
入,據審計部核算,盜用金額至少新台幣(以下同)九十四萬零三百七十元(另
據法務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載金額為一百二十一萬零四百九十元
),並隨意丟棄停車票券等相關會計憑證,企圖湮滅證據。該站前主任己○○
現任主任甲○、業務組前組長乙○○及現任組長戊○○、會計室現任主任丙○○
等人,各為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對所屬職員依法自負有監督管理及考核之責;
惟該站業務組組員丁○○瀆職盜用鉅額公款,時間長達數年,相關主管竟均無所
悉,迨審計部抽查後,溫員瀆職事始予揭露。相關主管對於職掌業務、內部審核
及會計作業等事項,未能善盡責任,依法執行職務,切實監督,均有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由。
貳、事實:
 審計部於本(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至十七日抽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
民航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民國(以下均同)八十七年度七至二月之財務收支,
同年月十六日檢查發現該屬花蓮航空站停車費收入憑證有異常情事,乃就該站停
車場自八十三年一月改採電腦系統計費收費後之相關憑證予以詳核。檢查翌(十
七)日上午,該站會計室要求業務組承辦人丁○○(以下簡稱溫員)將所有票券
憑證送交清點,溫員心虛,當即向審計人員坦承挪用停車費十餘萬元,並承諾願
自白說明犯行經過及將挪用之款數全數歸還;惟未待處理完成,溫員即趁隙外出
偕同律師逕赴法務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自首坦承犯行(附件─㈡)。同年月十
七日及二十一日審計人員二次約談溫員(附件─㈠㈡),渠自承因一時貪念,
自八十六年四月起以「以多繳少」方式挪用停車費收入約十餘萬元;然經查,溫
員自八十五年間即有挪用公款情事,且截至查核日之前,溫員尚無歸還挪用款項
情形。
 花蓮航空站停車場係由該站業務組負責管理,八十三年以前均採人工收費方式經
管,八十三年起改採電腦系統計次收費,溫員自七十九年任業務組組員時,即負
責管理該停車場之收費業務及相關報表填製迄今。停車場設收費亭一座,原由收
費員三人值班收費,輪班方式採每天二班制,每班時間以各日下午五時至晚上十
時,再併次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值班人員於當班結帳後,將所收款項直接點
交出納處,俟累積達五萬元時解繳國庫;而收銀機總收入憑據及停車票券則交由
溫員填製相關報表及登錄登記簿。
  八十四年四月間該站縮減值班收費員為二人,輪班方式改為每天一班制,每班時
間自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當班人員無法離開收費亭繳交所收款項與出納。溫員
因自五十八年十一月間至花蓮航空站工作迄今業二十八餘年,洞悉該站制度紊亂
無章,遂擅自變更作業程序,改由渠每日自行赴收費亭向值班人員收取前一日當
班所收款項、收銀機總收入憑據及停車票券;又利用主管未詳加查察之疏漏,隱
匿收銀機總收入憑據及停車票券,未隨附送陳;復利用會計單位疏於查核之便,
以剪貼、浮貼變造、塗改及短報收銀機總收入憑據金額等方式入帳,盜用公款。
溫員盜用停車費收入數額:
  經查據審計部函報資料,花蓮航空站八十三年一月至八十五年六月間之收銀機總
收入憑據等帳務資料多數遭溫員丟棄逸失,據僅剩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查核日
(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間較齊全之帳務資料核算,發現該期間內溫員涉嫌利用
剪貼、浮貼變造、塗改及短報收銀機總收入憑據金額等方式,至少挪用停車場收
入新台幣(以下均同)九十四萬零三百七十元(另據法務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刑
事案件移送書載金額為一百二十一萬零四百九十元);且據該站提供之零星不全
停車票券核算,發現八十五年一月至六月間,有多日之停車票券金額較日報表表
列數額為多,雖未能核算溫員於該期間內實際之挪用情形,惟其顯示溫員於該期
間已有挪用公款之情事。
 溫員盜用停車費收入之手法說明如下:
  ㈠變造收銀機總收入憑據:
   ⒈浮貼變造方式:
   溫員於收費亭人員所繳交之收銀機總收入憑據上,另行浮貼他張收銀機總收
入憑據之金額,並據以編製日報表,且依變造後金額繳交款項予出納。經從
遭變造後之收銀機總收入憑據背面檢視,仍可辨識原收入金額,且均較浮貼
變造後之金額為多,其二者差額即溫員挪用收入數。
   ⒉剪貼變造方式:
溫員將收費亭值班人員所繳交之收銀機總收入憑據自收費金額處剪下,另行
黏貼於他張收銀機總收入憑據後,根據剪貼變造後之金額編製日報表並繳款
至出納;惟該等收入憑據所列收費車輛計數,核與車輛明細計數加總數未合
,且差距頗大,顯屬異常。
  ㈡塗改收銀機總收入憑據:
   溫員將收費亭值班人員所繳交之收銀機總收入憑據,逕於收費金額處塗改收入
金額,根據塗改金額編製日報表並繳款至出納。經據尚堪辨識之憑據核算,原
收入金額與塗改後金額,單日差距高達數千元,顯非人員機械操作錯誤之金額
調整,其亦與收費亭值班人員所稱「未於收費金額處直接塗改」未合。
  ㈢短報收入金額:
   溫員於編製日報表時,逕將收銀機總收入憑據收費金額扣減月票收入金額後,
列為日報表收費亭收入金額,再與月票收入金額合併計算,俾使日報表總金額
等於收銀機總收入憑據收費金額,並依表列金額繳款予出納,其挪用金額即當
月月票收入部分。或於編表時,以較低之金額列為收費亭之收入金額列帳編表
,並以該表列金額繳款至出納,其間差額亦為溫員挪用。
 本院於本(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及同年九月一日通知相關人員到院說明,除該
站前主任己○○因病請假外(附件),據該站業務組前二組長蕭登科(任期自
七十九年六月一日至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止)、乙○○(任期如前壹、所載)等
陳述,渠等於任內均未發現問題;渠等並未指派溫員負責收費工作,亦不知溫員
何時開始接觸現金款項;該組業務承辦人亦未檢附票券存根供核;渠等偶有抽查
停車場業務,惟係向收費員詢問電腦報表總表與現金數是否相符,並未抽查票券
存根等有關憑證(附件)。另據該站會計組前組長陳正雄(任期自八十一年四
月十四日至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止)及現任會計室主任丙○○(任期如前壹、所
載)陳述,據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出納會計處理程序規定,停車費收入係由出納收
款後註記通知會計處編製傳票,依該站分層負責手冊規定由第三層次之承辦員負
責稽核,且據業務組織業務手冊規定彙整票根,俟每月五日陳報民航局核辦。八
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民航局函示(附件─㈠)由各站自行保管相關憑證,並依
保存年限規定報局轉審計部審核後銷毀;會計單位於年中作財務抽查時,已無票
根可查,依會計法規定是應作財務抽查;渠等任內有就現金、零用金、週轉金、
有價證券及庫存盤點等項目抽查(附件)。
  惟查:
  ㈠溫員檢送停車費收入日報表與業務組組長及相關單位陳核時,並未將收銀機總
收入憑據及停車票券隨表檢送供核,會計室亦僅於發現停車費收入較少時洽請
溫員提供資料說明,且溫員所提供之憑證變造手法粗糙,相關審核人員數年來
均未發現,顯未盡內部審核責任。且據審計部函報略以:該站未依會計法第七
十條規定,保存收銀機總收入憑據、票券等原始憑證,肇致溫員得以私自丟棄
該等資料,而發生八十三年一月至八十五年六月之憑證幾已全部散失,及八十
五年七月至八十七年四月間之憑證,亦迭有散失之情形,嚴重影響該部之查核
工作(附件)。
  ㈡又該站會計室現任主任丙○○雖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接任該站會計室主任
職迄今,惟同年十月渠又兼任民航局會計室第四科科長職,一職位於花蓮,另
職位於台北,兩職距離遙遠,且在花蓮上班之時間鮮少,實遑論督導查察。
  ㈢該站停車票券、收銀機總收入表、收入登錄登記簿及日報表等係會計入帳之重
要依據;且依會計法有關會計憑證、報表及帳簿之處理及保存規定,均應由會
計人員為之(附件)。惟查,據民航局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會字第○七
三七八號、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會二字第一三二○○號及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會二字第二三六五一號函(附件),僅指言要求該站應自行保管有關憑證
,並切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銷毀,惟相關主管竟照准溫員所簽擬之「擬陳核依
規定辦理」意見,而會計人員許秀華亦代理簽擬「擬會請業務組依會計法第八
十三條規定辦理機場服務費票券等銷毀作業,並報局核轉。」其所屬主管─會
計室主任丙○○亦未加查察注意。
 該站相關業務人員及主管或疏於審核,或未予查察,或不諳法令,致令溫員有機可
乘,長期盜用公款,該站內部控管、審核及監督等均未見確切落實,相關人員及主
管顯有重大違失責任。
參、理由:
 花蓮航空站業務組組員丁○○部分:
  ㈠被付彈劾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以下簡稱花蓮航空站)業務組組員
丁○○,依該站分層負責手冊業務組業務項目第六項規定承辦停車票券管理及
停車費報繳業務(附件─㈠)。惟查,該站迄至本案揭露後,始於本(八十
七)年四月二十日制定「花蓮航空站停車費收入報繳作業程序」(附件),
詳訂該站停車費收入之報繳流程,於此之前並無明確之規則可循;溫員因自五
十八年十一月間至花蓮航空站工作迄今業二十八餘年,洞悉該站制度紊亂無章
,遂於八十四年四月間,趁該站縮減值班收費員為二人,當班人員無法離開收
費亭繳交所收款項至出納處之機會,擅自變更作業程序,改由渠每日自行親自
赴收費亭向值班人員收取前一日當班所收款項、收銀機總收入憑據及停車票券
;又利用主管未詳加查察之疏漏,隱匿收銀機總收入憑據及停車票券,未隨附
送陳;復利用會計單位疏於查核之便,以剪貼、浮貼變造、塗改及短報收銀機
  總收入憑據金額等方式入帳,盜用公款。查據審計部函報資料,該站八十三年
一月至八十五年六月間之收銀機總收入憑據等帳務資料多數遭溫員丟棄逸失,
據僅剩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抽查日(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止之較齊全帳務
  資料核算,發現該期間內溫員至少盜用停車場收入九十四萬零三百七十元(附
件五)(惟據法務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載金額為一百二十一萬零
四百九十元-附件)。且另據該站提供零星不全之停車票券核算,發現八十
五年一月至六月間,有多日之停車票券金額較日報表表列數額為多,雖未能核
算溫員於該期間內實際盜用之數額,惟其顯示溫員於該期間已有盜用公款之情
事。
㈡審計部經核有異常時,即洽請該站會計室要求溫員將所有票券送交清點,溫員
心虛,當即向審計人員坦承挪用停車費十餘萬元,並承諾願自白說明犯行經過
及將挪用之款數全數歸還。嗣後,溫員未待處理完成,即趁隙外出偕同律師逕
赴法務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自首坦承犯行。本(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及二十
一日審計人員二次約談溫員,渠亦坦承因一時貪念,自八十六年四月起以「以
多繳少」方式挪用停車費收入約十餘萬元,然經查,溫員自八十五年間即有挪
用公款情事,且截至查核日之前,溫員尚無歸還挪用款項情事。渠之瀆職行為
被揭露後仍汲於掩飾犯行,嗣後又心虛擬予還款補救,所為行徑均證確涉有不
法情事,至渠所涉刑事責任部分,業經審計部移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中。被付彈劾人丁○○身為公務員,惟未能恪遵職守,誠實清廉,切實依法
行政,反就主管之業務收入逕予截留,圖利自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情節嚴重。
花蓮航空站前主任己○○及現任主任甲○部分:
㈠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各航空站主任依
法綜理站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被付彈劾人前花蓮航空站主任己○○(任
期自八十三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屆齡退休止,計約三年十一月)
及現任主任甲○(任期自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迄同年四月十六日案發止,計約
三月)二人於各自任內,未盡切實監督之責,致該站業務組組員丁○○利用職
務掌理之便,監守自盜,據審計部核算,計至少盜用停車費收入九十四萬餘元
,且歷時長達四年,該站竟毫不知情,迨審計部審計人員抽查該站之財務收支
時,始揭發溫員貪瀆乙情,該站內部控管顯有重大疏漏。
㈡復查據民航局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會字第○七三七八號、八十六年五月十
六日會二字第一三二○○號及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會二字第二三六五一號等
函,迭要求該站切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停車票證銷毀,前揭函件亦經是時主任
己○○批核在卷(附件-㈠㈡㈢),惟嗣後該等問題仍未受切實查處,妥予
規範,致令溫員得以長期持續侵吞公款。本案揭露後,該站現任主任甲○雖經
民航局予以申誡乙次之處分,並將該站相關檢討研擬改善措施報院,然被付彈
劾人等長期以來,未切實處理上級機關交辦事項,致釀屬員瀆職情事,實難辭
其咎。揆其原因,乃被付彈劾人等於各自任內,對於內部作業之稽核與控管多
有疏漏,就站內業務管理及會計處理等工作,先未積極制定相關業務之作業程
序,致令站務作業紊亂,人員行政無可依循;後又未能善盡監督之能事,切實
督導,致令所屬長期盜用公款而不自知,核其等所為顯有失職,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花蓮航空站業務組前組長乙○○及現任組長戊○○部分:
㈠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各航空站業務組依法
掌理場站之管理、收費等事項。花蓮航空站分層負責手冊有關業務組之業務項
目(附件七-㈠)第六項雖規定,停車票管理及停車費之報繳係由第三層次承
辦人(即溫員)負責,惟同手冊第三十六項另規定,該單位主管對渠屬員仍負
有監督、考核之責。被付彈劾人花蓮航空站業務組前組長乙○○(任期自八十
四年八月十五日迄八十六年三月三日止,計約一年七月)及現任組長戊○○
任期自八十六年三月三日迄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案發日止,計約十一月)等二
人,既先後任航空站業務組組長職,自應依規定督導所屬切實執行業務,尚無
疑義。
㈡八十四年四月間該站因人事精簡縮減值班收費員為二人,是時業務組組長蕭登
科未詳查值班收費員於值班當日無法離開收費亭繳交所收款項與出納,作業顯
有困難,且組內亦無規定以資依循,致業務承辦員丁○○擅自變更作業程序,
廢除確認用之登記簿時,均無人質疑。嗣後繼任組長乙○○戊○○亦墨守成
規,循例辦理,令溫員得以長期盜用公款,渠等二人於該期間內各為前後任業
務組主管,惟就所負責之業務未為週延規劃,對所屬未為切實監督,致令內部
控管、稽核機制盡失,顯有違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謹慎、切實之規定。
㈢復據民航局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會字第○七三七八號復花蓮航空站函略以
,請該站嗣後自行保管停車票券憑證,並請其依規定於屆保存期限時報局核准
後再自行銷毀。該函文經業務組承辦人溫員簽擬「:::陳核後依規定報局核
備」,並經是時組長蕭登科核章在卷(附件-㈠);另該站會計室於八十六
年五月十九日以民航局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會二字第一三二○○號函知會業
務組應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停車票券等銷毀作業。該函文亦經是
時組長戊○○核章在案(附件-㈡);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民航局另函請該站
「應確實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停車票證回收票券之銷毀」,該函文經
溫員簽擬「陳核後依規定辦理」,組長戊○○亦核章於上(附件-㈢)。民
航局一再函請該站切實依規定保存及銷毀停車票券等憑證事宜,惟該期間之業
務組主管-前組長蕭登科,及被付彈劾人前組長乙○○、現任組長戊○○等,
僅提供該站電信機房予溫員單獨存放票券憑證,然就該組究有無保存、銷毀會
計憑證之權責均不自知,甚就所監管之業務收入遭溫員長期盜用之情形亦無所
悉,顯見被付彈劾人等並未善盡監督責任,亦未諳法令,致令溫員有可乘之機
,核被付彈劾人等所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
規定。
花蓮航空站會計室現任主任丙○○部分:
被付彈劾人花蓮航空站現任會計室主任丙○○(任期自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迄八
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案發日止,計約二年十一月),依據花蓮航空站分層負責手冊
有關會計組業務項目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及第十六項等規定,係第二層次
之單位主管,職司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冊之登錄及所屬人
員平時之考核(附件七-㈡)。且查,各航站之一般性收入係由使用人逕依航站
所開立之繳費通知,限期解繳國庫;現金收入(如停車費收入)部分,則由各場
站之業務單位直接收繳至出納單位後依規定繳庫,嗣由民航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所屬會計室依各航站所送資料登載入帳。花蓮航空站會計室雖僅負責站內資本門
及經常門之會計帳務處理,惟其依會計法規定,原即負有審核、保存站內會計帳
簿及憑證之責。該站業務組自始至終均未依規定繳交會計憑證供核,而會計室竟
亦未予切實追究,嗣後民航局於八十三年迄八十六年間三次函文花蓮航空站,該
室均由組員許秀華擬具請業務組依會計法規定辦理之意見,並代理批核(附件
),被付彈劾人亦未加以注意,完全准照業務組溫員所簽意見辦理,任意將會計
憑證交與非會計單位處理,致遭溫員隨意丟棄散失。
又查,被付彈劾人雖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接任該站會計室主任職迄今,惟同
年十月另又兼任民航局會計室第四科(統計科)科長職,一職位於花蓮,另職位
於台北,兩職距離遙遠,且在花蓮辦公時間鮮少,實遑論督導查察。渠未盡督導
職責,亦未按會計法規定辦理主管業務,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
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
被付彈劾人花蓮航空站業務組組員丁○○身為公務員,惟未能恪遵職守,誠實清
廉,切實依法行政,反就主管之業務收入逕予截留,圖利自己,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情節嚴重。
被付彈劾人花蓮航空站前主任己○○及現任主任甲○二人,對於任內場站內部作
業之稽核與控管多有疏漏,就站內業務管理及會計處理等工作,先未積極制定站
內相關業務之作業程序,致令站務作業紊亂,人員行政無可依循;後又未能善盡
監督之能事,切實督導,致令所屬長期盜用公款而不自知,核其等所為顯有失職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
被付彈劾人花蓮航空站業務組前組長乙○○及現任組長戊○○等二人,未切實遵
照上級機關之要求,執行、監督所管業務,或疏於審核,或未予查察,致令溫員
有機可乘,甚就所主管之業務收入遭溫員長期監守自盜之情形亦無所悉,顯見渠
等並未謹慎執行職務,切實監督所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
條及第七條規定。
被付彈劾人花蓮航空站會計室現任主任丙○○未善盡內部審核及監督責任,切實
督導所屬遵守會計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函示意見辦理主管業務,顯有失職,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被付彈劾人違失情形一覽表:
┌─────┬───────┬──────────┬─────────┐
│被付彈劾人│職     稱│違  法  情  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
├─────┼───────┼──────────┼─────────┤
丁○○  │花蓮航空站業務│利用管理停車場業務之│第一、二、五、六、│
│     │組組員    │便監守自盜,違法截留│七條 │
│     │(任期自年4│停車費收入,圖利自己│ │
│     │月1日迄檢查日│。 │ │
│     │止,計約八年)│ │ │
├─────┼───────┼──────────┼─────────┤
己○○  │花蓮航空站主任│對於航站之內部稽核、│第一、二、五、七條│
│     │(任期自年2│業務管理及會計處理等│ │
│     │月1日至年1│工作,未能善盡職責,│ │
│ │月日止,屆齡│切實監督所屬,致屬員│ │
│     │退休,計約三年│有盜用公款情事。 │ │
│     │十一月)  │ │ │
├─────┼───────┼──────────┼─────────┤
│甲 ○  │花蓮航空站主任│同右        │同右 │
│     │(任期自年1│ │ │
│     │月日迄檢查日│ │ │
│     │止,計約三月)│ │ │
├─────┼───────┼──────────┼─────────┤
乙○○  │花蓮航空站業務│對於主管業務未善盡管│第一、二、五、七條│
│     │組組長    │理職責,切實監督屬員│ │
│     │(任期自年8│,致所監管之業務收入│ │
│ │月日至年3│長期遭組員監守自盜均│ │
│     │月3日止,計約│不自知,顯有嚴重失職│ │
│     │一年七月)  │。 │ │
├─────┼───────┼──────────┼─────────┤
戊○○  │花蓮航空站業務│同右        │同右 │
│     │組組長 │ │ │
│     │(任期自年3│ │ │
│ │月3日迄檢查日│ │ │
│   │,計約十一月)│ │ │
├─────┼───────┼──────────┼─────────┤
丙○○  │花蓮航空站會計│對於主管之會計業務 │第一、二、五、七條│
│     │室主任    │未善盡內部審核責任 │ │
│     │(任期自年3│,切實督導所屬依照 │ │
│ │月日迄檢查日│會計法規定及上級函 │ │
│ │止,計約二年十│示意見辦理所管業務 │ │
│     │一月)    │,顯有失職。 │ │
└─────┴───────┴──────────┴─────────┘
被付懲戒人丁○○申辯意旨略謂:
監察院以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二十八號彈劾申辯人。接案後,
彷如晴天霹靂,五內如焚。申辯人雖不慎誤蹈法網,然自忖絕非貪贓枉法,素行
不良,十惡不赦之徒。申辯人先君乃一介清白軍人,幼承庭訓,知所進退。惟性
喜藝術,不拘小節,行事粗略,大而化之,故往往思慮欠周,致無心之間,頗生
差池,遂造成今日無可彌補之憾事。申辯人無所怨懟,惟覺愧對先君在天之靈,
年邁寡母及稚女夫君;更無顏以對多年信任提攜之長官。申辯人之搆禍,罪有應
得,雖萬死不辭。惟自始即未嘗有「監守自盜,違法截留停車費」、「隨意丟棄
停車票券,企圖湮滅證據」、「瀆職盜用公款」之蓄謀存心。彈劾書中所加諸者
,實令人難以承受。
彈劾書中稱「隨意丟棄停車票券等相關會計憑證,企圖湮滅證據」,誠與事實不
符。按審計人員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到站查帳,一個月前即通知航站,如欲湮
滅證據,時間綽有餘裕。申辯人不僅未逃避,且坦然面對稽查,全力配合提供一
切相關票證,當審計人員發現帳面有異,亦未嘗狡賴,坦承所涉有關情事。
申辯人以一介基層人員,平日無過多之法律常識,亦不知自首認罪乃不智之舉,
非但未蒙同情寬諒,且變本加厲,窮追猛打。勇於認錯、自首,在彈劾書中竟變
成「溫員心虛,當即向審計人員坦承:::」以及「未待處理完成,溫員即趁隙
:::自首坦承犯行」。申辯人之自首,令審計人員不滿,除言辭羞辱,並揚言
追究到底。且即日留置於站內至夜間十時,仍不准返家,除非寫下認罪自白書並
畫押簽名。一整日之審訊與逼供,令申辯人心神恍惚,身體虛脫,已近崩潰。
申辯人自承經手短少之公款約十五萬元,業經自首之日即如數繳還,且誠心誠意
願待後續之查察告一終結,核算有關金額,立即歸還。惟審計人員以偵查中不得
公開,拒絕答覆。其後偵查結束,審計單位移送監察院與調查局之過程亦皆以秘
密作業方式進行,申辯人無由知曉,迄至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經檢察官傳訊時
告知依審計部核算有九十四萬零三百七十元,另依法務部調查局花蓮調查站刑事
案移送書所載為一百二十一萬零四百九十元。申辯人未加申辯如何出現兩種不同
核算結果?以及應以何者為準?逕於三日內(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罄盡家中
所有,湊足一百零六萬四百九十元,匯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戶」,連同前匯款項合計為一百二十一萬零四百九十元。申辯人之真心彌補過錯
並坦承一切差錯,雖不知如何短少至此,申辯人之不計一切,誠心悔過之意至為
明顯,誠非彈劾書中所稱「溫員尚無歸還挪用款項情形」。
花蓮航空站停車場收費報繳作業自七十九年至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以前,完全一
致,由收費員至出納處繳交現金,申辯人負責製作日報表不需附任何憑證。八十
三年以前採人工收費,原設之收繳登記簿為收費員繳交現金予出納之紀錄,並不
需要點交,八十四年四月申辯人代班時,即不見有登記簿,該登記簿何時廢止,
完全不知。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四月,並無過手金錢之事,八十四年五月起改為
二人輪值,收費員無法離開現場,申辯人短暫代班由彼等至出納繳交現金,收費
亭與出納辦公室有段距離,常往返數次均未能順利交帳(遇出納外出時),申辯
人因與彼等相熟,且辦公室與出納辦公室相鄰,彼等即常託申辯人就便代繳,本
屬善意,習以為常,申辯人位卑職輕,有何權利擅改制度?
初期申辯人以過手現金甚覺不妥,遂向政風及單位主管(蕭組長、王組長)反應
多次,建議:
㈠是否仍安排三人輪值,申辯人不必過手現金。
㈡設置保險櫃,收費不必將公款攜回家中。
㈢每日收費員收到之現金,下班前(夜間十時)點交值日主管,隔日再由收費員
交帳。
㈣每日收到之現金,出納下班前(下午五時)點交出納保管。
經內部口頭檢討多次,因執行困難,未受重視,絕非如彈劾書中所稱「溫員:
::洞悉該站制度混亂無章,遂擅改作業程序:::」。
有關彈劾書「利用剪貼、浮貼、變造及短報收銀機收入憑證金額」等情,申辯人
自七十九年製作日報表以來,本站從未規定應附憑證及票根,亦無需出示會計人
員,該憑證僅供個人參考及校正日期之用,申辯人年度休假、出差、收費員調班
、代班及年節假期,無法逐日結帳,辦公室電腦與收銀機無法連線,改以人工處
理,為使日期吻合當日之金額,又為配合月初(每月五日內)月票結帳,有用個
人金錢墊款之情形,也有與收費員交來之現金混在一起作帳之情形,申辯人非會
計人員,不諳作業程序,實在一團混亂,終致錯誤百出。
申辯人自師專畢業,即至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服務,迄今已二十八載。平日生
活單純,工作雖十分繁重,仍不忘投身繪畫藝事,期以美學藝術貢獻社會。二十
八載公職生涯,雖無可誇功勞,然經由申辯人推動之三十四項職掌業務,均績效
可嘉,屢獲上級表彰。自省縱然外在制度如何缺失,亦不應有人為疏失錯誤,如
今,大錯已鑄成,悔不當初,又波及長官、同儕,甚感愧疚。然而人非聖賢,孰
能無過,在情、理、法兼顧下,給予悔過自新之機會,申辯人八十七年九月十六
日已受到民航局記大過並記過二次之嚴懲,至於有關鈞會之懲戒,尚祈俟司法審
判確定後,再併同審議。
附呈相關資料:
丁○○業務職掌表。
㈡台灣銀行匯條聯。
㈢交通部民航局令。
㈣實收現金與彙總紙帶及票卡落差原因。
丁○○國畫展請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花蓮航空站主任甲○就監察院(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二十八號)彈劾案答辯報告
到任現職克盡職責致力維護飛安及提昇服務品質。
㈠申辯人奉令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到職,到任即以維護飛安、改善場站設施及提
昇服務品質為要務,並對航站內部各項業務逐步深入瞭解、謀求檢討及改善之道
,惟當時正逢春節連續假期,即積極協調聯絡各單位安排旅客輸運工作,幸均能
圓滿達成任務。
㈡春節過後又逢華航大園及國華新竹外海空難事件,奉民航局指示,全力加強飛安
查核,加強場站各項設施之安全維護、跑道翻修工程監督以及旅客身分證件查對
、行李安全檢查等飛安工作,力求確實,不敢稍有鬆懈,期間本站曾兩度查獲登
機旅客攜帶汽油,均依法處置,其它無任何影響飛安事件發生。
㈢本站「停車票管理及停車費報繳」依分層負責手冊,係由業務組製作日報表,送
會計室查核,並未送至站主任核閱,惟申辯人仍十分留意停車場作業情形,並指
示業務組對營繕工程、現金收入及商店管理務期謹慎。
㈣春節駐站期間發覺停車場有爆滿情形,鑒於停車位設計不經濟,使用效能不彰收
入偏低,遂於春節後指示業務組重新規劃停車位,自原二八五位格增至四三○位
格,增加百分之五十、並將原計次收費改為計時收費,收入自原每月約三十餘萬
元增至七十萬元以上,增加營收超過百分之百,惟本弊案之發生溯至四年前,惜
申辯人到職僅三個月,雖對航站業務正全盤深入瞭解中,然因國內飛安事故頻傳
,奉示以整頓飛安為首要,全力推行有關飛安各項業務,而未能及時發現此弊端

積極配合審計部查核作業及檢討改進缺失。
獲知審計部四月間將派員蒞站查核,即指示各組室全力配合,本欲利用審計部此次
查核機會,全盤瞭解各相關作業,找出缺失作為改進參考,當查出停車費經辦人員
有侵占公款情事時,申辯人除深以為憾外,並即指示業務組、會計室及政風室等單
位加派人力全力配合查核,以釐清案情,並採以下措施因應。
㈠立即調整溫員職務,其經辦業務交由他人接辦,溫員則靜候調查備詢。
㈡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溫員直屬主管廖組長記過一次,申辯人自請處分報民航
局經核記申誡一次,趙前主任經民航局記申誡二次,會計室王主任及組員許秀華
各記過一次,至溫員則報民航局記一大過及記過二次,並俟案情發展再行擬議停
職或免職。
㈢收費員增加一人,恢復每天二人當班,停車費每日報繳票券及現金分開處理並指
示會計室加強內部稽核及控管,杜絕類似情形再發生。
㈣訂定場站停車費報繳作業程序,函知各組室確依規定辦理,並報民航局核備。
有關彈劾案肆.理由二-㈡所提民航局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會(八三)字第○七
三七八號、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會二(八六)字第一三二○○號及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會二(八六)字第二三六五一號等函,迭次要求確依會計法規辦理停車票證銷毀乙
節,該期間申辯人適任職於中正國際航空站企劃及總務組長,停車票證等非職務相
關事項並無涉獵,併此敘明。
綜上所述得以說明,自到任現職以來,時時以忠心努力於職務為念,廉潔自持,革
新站務,雖謹慎行事,勤勉從公,並對各項業務逐項深入瞭解力謀改進,然因到職
短短三個月,實力有未逮,對溫員弊案申辯人深感遺憾。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謂:
為就監察院彈劾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乙案,依法提出申辯事:查監察院以申辯人乙
○○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至八十六年三月三日止,擔任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花蓮航空站業務組組長期間,對於組員丁○○擅自變更作業程序,盜用公款
,而認申辯人就所負責之業務,未為周延規劃,對於屬員亦未善盡監督責任,致令
內部控管、稽核機制盡失,令溫員有機可趁,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
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依法提出彈劾,並移請鈞會懲戒,惟查:
申辯人於民國七十七年至花蓮航空站擔任航務組組長,至八十六年三月三日調離
花蓮航空站止,兢兢業業,戮力從公,在此期間並迭獲上級機關獎勵,此有人事
獎懲令可稽(證一),監察院以申辯人之屬員丁○○個人偏差行為,即認就所屬
業務未為周延規劃,對屬員未為切實監督,完全抹煞申辯人平日之努力及績效,
實屬不公,首予陳明。
次查,花蓮航空站停車場於八十三年一月即改採電腦收費作業,溫員則係於八十
四年即擅自變更作業程序,改由伊自行向收費亭值班人員收取款項,斯時,申辯
人均尚未到職,因此對於上開缺失自無法知悉,予以糾正,而申辯人於八十四年
八月十五日到職時,由於原係擔任花蓮航空站航務組組長職務,而航務組與業務
組之工作內容及性質迥然不同,且業務組承辦之工作項目更多達四十六項,此觀
卷內之業務組分層負責明細表即明,屬員(含臨時人員)亦多達十二位,而花蓮
航空站停車場改採電腦收費已約時二年,均未傳任何弊端,且依據業務組織分層
負責明細表規定有關停車票管理及停車費報繳等事項,均係由承辦員溫員決行負
責,自難查覺任何弊端及制度上之缺失。尤有甚者,停車場係於八十三年一月改
以電腦收費,而溫員則於八十四年四月擅自變更作業程序,逕向值班人員收取款
項,揆諸常理,制度之建立應於變革時即行確立,而擅自變更作業程序應於變更
時即時予以糾正,而監察院對於未於該站制度變革應即時確立制度者及溫員擅自
變更作業程序,未即時予糾正加以彈劾或議處,卻對依循原制辦理之申辯人論以
未為周延規劃之責,並予以彈劾移送懲戒,顯有本末倒置,苛求之嫌。
又查監察院雖認定溫員於八十五年間即開始盜用公款,而認申辯人對溫員之監督
不周,惟查,溫員自承係於八十六年四月盜用公款,而申辯人係於八十六年三月
三日即調離花蓮航空站,換言之,依據溫員自承之不法事實,係發生於申辯人調
職後,申辯人自無督導之責,更無所謂督導不周之情。再者,縱然依據監察院認
定溫員於八十五年間即已盜用公款之事實屬實,惟查,依據花蓮航空站分層負責
明細表業務組第六項停車票管理及停車費報繳之規定,係由承辦員即溫員自行決
行負責,無須經由申辯人,因此無法發現溫員弊端。又溫員雖曾陳核停車費收入
日報表予申辯人核閱,惟因停車票券數量高達數百張,事實上無法隨日報表附陳
,且以往之日報表亦無附陳原始憑證,且查報表與原始憑證是否符合係屬會計之
業務,因此無從查核原始憑證,且依法該查核工作亦非申辯人主管單位之業務,
從而監察院認未善盡職責,亦顯有誤會。
監察院以申辯人就所屬溫員所保管停車場票券之銷毀及保存程序,因未諳法令,
致令溫員有機可趁,惟查,彈劾文所提之兩件銷毀公函,一件係申辯人到職前之
公函,另一件係離職後之公函,換言之,申辯人均未批示上項二公函,實無可能
表示任何意見,更無可能有何缺失可言;尤有甚者,依據會計法第五十二條之規
定,有關停車票券憑證係屬原始憑證,而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原始憑證應由會
計人員保存備核,而其銷毀,依法自應由會計人員負責,因此監察院認為申辯人
未諳法令,以致未能善盡督導責任,實屬誤會。
又查,監察院指稱申辯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
規定,惟查,其中第一條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彈劾文內似未具體指出有何
未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之處。第二條有關服從長官之義務,彈劾文內亦未指出有
何不服長官命令之處。第五條有關公務人員之品德操守規定,彈劾文內亦未說明
申辯人有何操守品德違失。第七條,執行職務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無故稽延
之規定,事實上彈劾文內亦無任何有關申辯人畏難規避,無故稽延之事實,至於
監察院指稱申辯人未力求切實善盡督導之責,事實上亦非實情,因為溫員本件弊
端之發生,實係肇因制度不良,故申辯人之監督職掌上無從發現,因實亦無監察
院彈劾文所指違反上揭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
末查,本次丁○○盜用公款一事,申辯人之服務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業已予以
申辯人申誡二次(證二),而同一事實,今又經監察院移請鈞會懲戒,一事不兩
罰係為我國法制之基礎,因此姑不論申辯人服務機關之懲處是否得當,惟既已懲
處,基於上述原則,懇請鈞會就本件為不受懲戒之議決,惟若鈞會認為仍須予以
懲戒,亦懇請俯查申辯人業已受服務機關懲處,而本次溫員盜用弊端純係肇因於
制度不良之失,申辯人係初次接辦是項業務,實亦難於短期內發現原有制度之缺
失,予以匡正等情,從輕懲處,實所至感。
提出證據:
證一:人事獎令影本四紙。
證二:人事獎令影本一紙。
被付懲戒人戊○○申辯意旨略稱:
任職公務三十年,竭盡心力,推動各項業務且自認清廉自持。
  申辯人原服務於飛航服務總台高雄飛航諮詢台台長,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調升花蓮航空站業務組組長迄今。自到任後即積極推動各項業務,如完成花蓮航廈
擴建影響評估案,推動原已落後進度之停機坪擴建工程並提前完工,積極改善電力
及停車擴充改建等工作,各項業務推動均竭盡心力,尤其督導各航空公司對旅客服
務品質提昇,讓旅客有清新舒適空間,廣受旅客好評。自接任該職後,無時無刻不
自我警惕,自認清廉自持,問心無愧,且從未接受廠商任何招待與饋贈。
關於「停車票管理及停車費報繳」依分層負責規定,已授權由「承辦人」負責辦理
,且亦多次抽查未發現弊端。
 查依據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分層負責手冊其中涉本組業務部分,有關「停車票
管理及停車費報繳」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已授權由第三層次「承辦人」負責辦
理。本案承辦人負責清點前一日之停車費收入,核計無訛後及連同所收月份停車費
繳交出納人員,另規定承辦人員應隨時抽查收銀機紀錄與收入款數是否相符,實施
迄今已有多年。職係業務主管,負有督導之責,亦曾多次抽查日報表收入金額,並
利用下班時間清點該日票券卡,均未曾發現有短少之現象(按事案發後,始知溫員
係利用停車費收入較多時即予侵占,停車費收入超過一萬元以上,即作帳至日報表
帳目九千元左右。由於每日收入相當穩定,致使申辯人不易察覺而遭蒙蔽)。
承辦人隱瞞未主動提供「收銀機總收入憑證」致無法核對正確數額。
 本案自溫員案發後,始知有「收銀機總收入憑證」之憑據情事,收費員係於每日
晚十時結帳時,從收銀機結出當日收銀機總收入憑證。因收銀機總收入憑證僅是乙
張比統一發票紙條略長的紙條,由於溫員一直隱瞞其事,致申辯人雖曾多次核對票
券卡仍無法發現有短缺情事,致溫員侵占得逞。
積極配合審計部完成查帳工作,使全案順利偵破結案。
 審計部在查帳期間,本組全力充分配合,並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以利查帳之進行
,申辯人與本組人員每日配合審計部查案查到十二時始休息,持續查案工作計有十
五天之久。查案期間申辯人全程注意溫員舉止避免其湮滅證據,並立即率領本組人
員全力搜尋本組所有角落溫員可能藏匿的證據,終於不負所望查獲分別藏放兩處經
變造收銀機總收入憑證,並立即提送審計人員,使全案能順利偵破而結案。
積極檢討改進停車費報繳缺失並加強員工考核。
 原訂停車收費報繳作業因顯有缺失,事發後即積極檢討改進,並訂定新停車收費
報繳作業程序,已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實施,以資杜絕弊端再發生。另事發後
立即調整溫員工作,改派書記宋永芳擔任停車場收費職務。今後申辯人當痛定思痛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