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552號
CHDV,95,催,552,200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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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鈞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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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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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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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田工業社戴林│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8月25日 │12,800元 │0000000 │ │
│ │美雲 │一信用合作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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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